【作者:】 【来源:】 【发布时间:2016-10-27】 【阅读次数:】 【字号 大 中 小 】 【我要打印】 【关闭】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组织编制全市工程建设、城市建设、村镇建设、建筑业、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、规章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、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,进行行业管理。
(二)负责市政工程测量工作;研究提出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;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,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;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。
(三)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;规范建筑市场;负责建筑市场准入、工程招投标、工程监理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工作;拟定施工、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章并监督实施;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的仲裁工作;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;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;负责工业建筑、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的 工程造价、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。
(四)管理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;市政工程及设施、园林以及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;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;负责拟定城市燃气和热力发展规划、资质审查以及选址工作;负责全市城建监察工作。
(五)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;组织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技术、新产品的引进;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,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;组织行业人才预测、信息交流、职工培训和统计工作;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。
(六)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;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市外、省外、国(境)外建筑市场。
(七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